浙江金磊高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在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的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浙江金磊高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各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是指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可能产生影响的信息, 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公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统计数据、需报批的 重大事项等。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外部信息使用人是指因法定原因或其它特殊原因在公司进行信息披露前得到尚未公开信息的外部单位或个人。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外报送信息的监管工作,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负责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对外报送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外部信息使用管理
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涉密人员在定期报告 编制、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定期报告、临时公告及相关重大 事项信息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漏定期报告、 临时公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绩座谈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座 谈,接受媒体采访,对政府等外部报送等方式。
第七条 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统计报表等报送要求,公司及各子 公司应拒绝报送。
第八条 公司相关部门及各子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外报送信息前,应 由经办人员提出对外信息报送申请,经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审批,并由董事会 秘书批准后方可对外报送。
第九条 公司应将报送的相关信息作为内幕信息,连同保密提示函一起报 送。保密提示函应同报送材料一起列示在报送文件材料签收清单中,报送的材料 签收清单经接收人员签字后报董事会秘书办公室登记备查。
第十条 外部信息使用单位或个人不得泄漏依据法律法规报送的本公司未 公开重大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 卖本公司证券。
第十一条 外部信息使用单位或个人及其工作人员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重大 信息被泄露,公司应在获知信息后第一时间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监管机构报告并公 告。
第十二条 在公司信息披露前,获悉相关信息的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在相关公 开文件、网站、其他公开媒体上使用公司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三条 外部信息使用单位或个人应该严守上述条款,如违反本制度及相 关规定使用本公司报送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 担赔偿责任;如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 证券的,本公司将依法收回其所得的收益;如涉嫌犯罪的,将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做规定的,适用《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 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浙江金磊高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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