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金磊高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浙江金磊高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及《浙江金磊高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重大差错是指足以影响年报使用人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以及年报的其它内容做出正确判断的重大差错,包括但不限于年报内容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分、子公司负责人、公司股东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逐级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2.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中小企业板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3.违反《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4.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5.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6.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1.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2.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3.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4.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1.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2.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3.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4.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九条 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三章 追究责任的形式
第十条 追究责任的形式:
1.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2.通报批评;
3.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4.赔偿损失;
5.解除劳动合同;
6.董事会确定的其他形式。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司负责人出现责任追究的范围事件时,公司在进行本制度第十条规定的责任追究的同时可附加经济赔偿,赔偿金额由董事会视事件情节进行具体确定。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对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认定及处理的决议以临时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季度报告、半年报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相悖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处理。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六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浙江金磊高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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