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金磊高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的自筹资金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相关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有关要求,我们作为浙江金磊高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已预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 金的议案》进行了审议,现就该议案所涉及的事宜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2年3月21日出具的《关于浙江金磊高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鉴证报告》(天健审[2012]684号),截至2011年12月31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产8万吨镁钙砖项目”、“年产5万吨炉外精炼用镁碳砖/镁铝碳砖项目”、“年产12万吨新型竖窑煅烧高纯镁钙合成砂项目”的实际投资额分别为人民币628.29万元、352.47万元和1,831.56万元,合计人民币2,812.32万元。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相关规定及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的有关说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行为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我们同意公司以募集资金人民币2,812.32万元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同等金额的自筹资金。
(以下无正文,下页为本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此页无正文,为《浙江金磊高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关于 以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独立意见》之签字 页)
独立董事签字:
李根美:
李 勇:
鲁爱民:
2012年3月21日
|